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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頂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精進能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萬0,087元(即以103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0.03元換算,折合為新臺幣580萬0,087元,計算式為:美金19萬31431元×30.03=新臺幣580萬0,087元,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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