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頂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精進能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萬0,087元(即以103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0.03元換算,折合為新臺幣580萬0,087元,計算式為:美金19萬31431元×30.03=新臺幣580萬0,087元,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