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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訴人
頂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被上訴人
香港商精進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17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118至12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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