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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2號

原告
吳世傳
訴訟代理人
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告
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郭好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郭令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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