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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
被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意見: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承攬機場捷運、中國信託大樓之金屬帷幕牆工程,向原告購買鋁板數批。原告已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至102 年8 月22日間,依約交貨,且開立發票請款;然被告簽發用以付款,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0,419 元、874,756 元、291,586 元之支票,經原告提示,卻於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30日退票,另有371,086 元、156,636 元之貨款,亦未清償,幾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貨款1,966,761 元(即:800,419 +874,756 +291,586 ),及自支票提示日起,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貨款527,722 元(即:371,086+156,636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明細表、交運單、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請款單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又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所明定。準此,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貨款1,966,761 元(即:800,419 +874,756 +291,586 ),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30日起,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貨款527,722 元(即:371,086 +156,636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5 月21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俱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利                                                  息│
├──┼────────┼───────────────────────────┤
│ 1  │新臺幣800,419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2  │新臺幣874,756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3  │新臺幣291,586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4  │新臺幣527,722 元│自民國103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本金總金額:新臺幣2,494,483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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