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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訴人
曹昌煌
被上訴人
吳淑君
被上訴人
黃柏端
被上訴人
瑞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被上訴人
陳克維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3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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