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上訴人
葉冀青
被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因不服判決中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為由,而提起上訴。就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