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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告
三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廷
被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核定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然該項裁定於103 年1 月6 日經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餐,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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