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宜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4號上 訴 人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銘 被 上訴人 吳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5,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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