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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4號

上訴人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銘
被上訴人
吳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5,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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