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2號
- 原告
- 簡嘉儀
- 被告
- 博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尚應繳納1 萬4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