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 當事人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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