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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訴人
宏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被上訴人
何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2081元(包含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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