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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被告
棋盛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進賜
被告
蘇太陽
被告
蘇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81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4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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