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92號
- 原告
- 曾金助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佳蓉律師
- 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金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喆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育維
- 被告
- 國寶聯線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淑琬(即清算人)
- 被告
- 蘇月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雯萱律師
- 被告
- 東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蕭羅連英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蕭傳斌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蕭傳億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際樸(原名:羅際城)(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秀美(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玉英(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秀英(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 被告
- 曾麗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邱天照
- 被告
- 蕭羅連英(蕭世珽之繼承人)
鄭雅心(鄭正文之繼承人)
鄭博元(鄭正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40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8,384,951元【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據:27,566,981元(訴之聲明第二項)+322,496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485,474 元(訴之聲明第四項)28,384,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1,83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240元後,尚應補繳251,5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