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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5號

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5號

原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被告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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