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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

給付買賣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
台灣瑞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6,4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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