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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5,760 元【計算式:48,000元(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12平方公尺=6,245,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7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8元外,尚應補繳42,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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