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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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