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珍珍
黃郁娟
王佳興
上列上訴人劉珍珍、黃郁娟、王佳興與被上訴人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每人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