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賴彥魁
- 當事人劉珍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珍珍 黃郁娟 王佳興 上列上訴人劉珍珍、黃郁娟、王佳興與被上訴人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每人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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