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賴彥魁

  • 當事人
    劉珍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珍珍 黃郁娟 王佳興 上列上訴人劉珍珍、黃郁娟、王佳興與被上訴人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每人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羅尹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