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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告
邱振家
被告
許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所有①民國100年4月間,以新台幣(下同)約100萬元購得;及②102年1月間,以約106萬元購得之推鏟車(俗稱山貓)共2台,平日停放於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高速公路下堤外停車場。被告於102年2月9日凌晨零時許,行經該處見無人看顧,竟基於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故意,私自將上開推鏟車2台駛離占為己有。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然上開推鏟車為原告營生工具,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聲明:

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到庭不爭執原告所述上開侵權事實,惟辯稱原告求償金額過高,其目前執行徒刑,無力清償等語,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擅自將購置價格約共206萬元之上開推鏟車2台駛離占為己有,原告受損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此外復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書、推鏟車估價單及報價單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屬真實可信。惟原告另主張上開推鏟車2台,於失竊實價值超過160萬元之情,則為被告所爭執,並以原告求償金額過高之情置辯。從而本件兩造爭執要旨厥為:原告所有上開推鏟車2台,於102年2月9日價值為若干。

四、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但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9/10。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月者,以月計」。查本件原告所有上開推鏟車2台參酌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陸運設備中之堆土機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分別計算上開推鏟車2台折舊後殘值為:

(一)100年4月買受價格100萬元之推鏟車,迄至102年2月9日,已使用逾1年10月,依上開說明,其推土機之殘值為43萬6968元【計算方式如下:0000000×(1-369/1000)=631000;631000×(1-369/1000×10/12)=436968】。

(二)102年1月買受價格106萬元之推鏟車,迄至102年2月9日,已使用逾1月,依上開說明,其推土機之殘值為102萬7405元【計算方式如下:0000000×(1-369/1000×1/12)=0000000】。合計原告於102年2月9日失竊之推鏟車,其殘值共為146萬4373元,此即為原告之損害範圍,於此範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超逾此範圍之請求,被告之抗辯為可採信。

五、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6萬43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原告之聲請及依職權各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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