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63號
- 原告
- 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怡婷
- 被告
- 林金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103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103年11月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