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雅春
- 訴訟代理人
- 高旭朮
- 被告
- 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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