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陳銘達
- 原告陳正忠
- 被告富億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陳淑清、陳淑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 告 陳正忠 被 告 富億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被 告 陳淑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森 被 告 陳淑芳 陳譽仁 蔡佩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1 項、第2 項「被告陳淑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淑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 年7 月16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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