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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原告
新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芳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被告
陳秀敏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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