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 原告
- 新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慧芳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宏律師
- 被告
- 陳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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