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世貴高文淵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28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天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智揚
被告
吳盈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日邀同被告羅智揚、吳盈穎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2日至106年7月2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之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率2.97%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第1次繳款日為103年8月2日,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僅按約定繳款至103年9月2日,其後即未再繳款,迭經屢催,尚未履行,遂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5條之約定,其對於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依約行使抵銷權後,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未還。又被告羅智揚、吳盈穎既為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系爭借據約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羅智揚、吳盈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3份、借據、電腦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6頁),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之約定,且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嗣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業如前述。而被告羅智揚、吳盈穎復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天揚實業有限公司就上列已到期尚未清償之借款債務、利息、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故原告依兩造間借款契約約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