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黃承洋
- 訴訟代理人
- 王朝聖
- 被告
- 泳森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法定代理人
- 邵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以102年度補字第44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