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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告
周景璜
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律師
被告
森吉軟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源(已歿)

特別代理人 洪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000 元(1,392,000元+290,000 元=1,6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3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355元外,尚應補繳2,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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