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訴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被上訴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36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

伍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