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郭足仔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文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宏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8,256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548 元(貳拾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