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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郭足仔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文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宏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88,256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548 元(貳拾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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