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黃齡慧、邱正雄
- 上訴人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8號上 訴 人 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888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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