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5號
- 原告
- 陳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 被告
-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順
- 被告
-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勝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慧
- 被告
- 佳麗電器有限公司
- 被告
-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安
- 被告
- 中崙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淑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