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元欽即詹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治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蓮治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957 號給付公司轉讓餘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33萬元,折
合新臺幣(下同)為0000000元(以更正聲明時之臺灣銀行外匯
人民幣賣出價格1元人民幣兌換4.868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