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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0號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良勝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葉泓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經查:

一、本訴部分:

㈠上訴人前係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因係財產權起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實為新臺幣(下同)22,401,753元(因判決附表一編號1 土地業經售出,認應以售得價金33,735,882元核定該部分之價額,並合併其他所請重行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08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115,664 元,尚應補繳93,544元。

㈡又上訴人對本訴部分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所述,亦應核定為22,401,7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3,812 元。

二、反請求部分:查本件依上訴人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分割遺產得受利益即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479,084元{(如判決附表四所示之被繼承人張敬所留遺產價值:1,636,667+ 4,166+12,009,023 )×5/21(上訴人之應繼分)+(上訴人所負連帶債務部分:2,409,706 ×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其應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156,336 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563,692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