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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財旺王士珮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被上訴人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上訴人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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