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嵩嶽
- 被告
-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5,343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