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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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