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秋瑋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寅夫
- 訴訟代理人
-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