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寅夫
- 訴訟代理人
- 曾政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秋瑋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林士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