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楊蓮喜
- 原告
- 陳錦居
- 原告
- 陳澤民
- 原告
- 以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被告
-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陳報下列事項:㈠對原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部分(即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備位聲明)提出補充意見。㈡建物A1、A2分別坐落系爭1210、1211地號土地位置及面積(請以圖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