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邱宗德
- 被告
-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543元,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7日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