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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被 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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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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