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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訴人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被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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