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楊德華
-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上 訴人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35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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