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告
帝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琪甄(原名:馬秀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告
HARISH KUMAR GALANI(中文譯名:海瑞士)
被告
利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麥尼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61號公共危險案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另案已判決終結在案,此有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