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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 當事人
    朱周煌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朱周煌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黃冠奕 訴訟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 被   告 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泉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 被   告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凱 訴訟代理人 林詩怡律師 邱琦瑛律師 被   告 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民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依同條第2 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列黃冠奕為被告,嗣於本件仍繫屬於刑事庭時,另追加被告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此部分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又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追加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44,164元,已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就其追加之訴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44,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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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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