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方羿雯
- 上訴人
- 方薇禎
- 上訴人
- 兼法定
- 代理人
- 葉芯羽
- 被上訴人
-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文政
- 被上訴人
- 冠發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馨平
- 被上訴人
- 方玉清(原名方人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
捌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