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銘星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志成
- 上訴人
- 黃復明
- 上訴人
- 黃秀珠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如未特別標明者均同)4,407,722 元及美金387,771.54元(折合新臺幣為11,839,441元,以起訴時即103 年1 月28日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價格1 美元兌換30.532元計算),故共計16,247,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