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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告公司民事答辯狀被證1、2辭任書所載,該公司監察人張巧韻及郭麗秋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30日、7月25日辭任監察人乙職,請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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