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謝嵩嶽
- 原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告公司民事答辯狀被證1、2辭任書所載,該公司監察人張巧韻及郭麗秋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30日、7月25日辭任監 察人乙職,請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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