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嵩嶽
- 訴訟代理人
- 白佩鈺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張峯豪
- 訴訟代理人
-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峯青」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峯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