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謝嵩嶽
- 上訴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以上上訴人與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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