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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請求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原告
祥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撫德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被告
吳秀子
兼訴訟代理人
許耀先
被告
許撫德
被告
許撫泰
被告
蔣許美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陳品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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