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何清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何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美玉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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