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敔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景成
- 代理人
- 林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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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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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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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寶實業有│第一商業銀│102年11月29 │768,200元 │JY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丹鳳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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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捷寶實業有│台灣中小企│103年1月29日│55,125元 │ZB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埔墘│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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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華震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2年12月27 │4,200元 │E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日 │ │ │ │
│ │黃明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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